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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全市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19 01:38:16 更新来源:产品中心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防范和遏制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上半年全市受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在建项目中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的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检测单位。

  即日起至2023年6月底,具体安排为: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全市在建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第二阶段,市住建局将组织专家适时对在建项目起重机械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机检验测试的机构等参建主体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

  (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测试、使用登记办理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安全档案建立情况及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

  (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是否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承担,实施工程单位安管人员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专职安全员、机械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维修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设施、吊具、索具等的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其中塔式起重机重点检查是不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监控设备,是否构件存在裂纹和锈蚀,是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限位装置及力矩限制器是否失效,是不是真的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不是真的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情况。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是不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的产品,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或防松绳装置是否失效,防坠安全器是否在有效检定期限及寿命期限内使用,超载保护设施是否装设,钢丝绳与配重之间绳卡是否连接牢靠,是不是真的存在标准节无螺栓、螺帽缺失或螺栓松动,是不是真的存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是否按要求安装、使用监控设备等情况。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所有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受监在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要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和建机一体化企业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备查;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落实,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3年6月,市住建局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责令不再使用,该记分的严格予以记分,该查处的予以立案查处;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检查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查处。关键责任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

  ①未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未与使用单位做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未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实施的,认定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④起重机械安装好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一)各相关的单位要格外的重视,立刻部署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有关自查自纠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二)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察觉缺陷和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将采取果断措施,该停工的停工,该立案的立案,该通报的通报,该列入“黑名单”的坚决列入“黑名单”,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类隐患整改到位。

  (三)本次检查技术人员将从“检查专家库”随机抽取,经所在企业同意后派出参加。检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专家费用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泉建法〔2018〕9号)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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