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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23 10:47:58 更新来源:新闻资讯

  (2012年4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防备和削减火灾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消防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产品出产、出售、装置、保护或许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产品的运用单位,均应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火灾防备、救活救援和火灾防护、流亡、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则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出产、出售范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运用范畴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担任详细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树立消防产品监督查看信息相互通报机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将消防产品监督查看成果按照各自责任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应当实施下列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责任:

  (二)担任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准则执行状况以及消防产品运用、保护修理的监督查看;

  (三)合作质量技能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消防产品出产、出售的监督查看;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除实施前款规则的责任外,还应当担任本省消防产品的研制指导工作。

  第六条消防产品按照不同类别实施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查验等管理准则;实施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有必要按照规则运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志。

  第七条消防产品出产单位对其产品的质量担任,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许强制查验的成果共同。

  消防产品出产单位应当供给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并明示产品的贮运、装置、运用要求以及失效、作废时刻。

  防火资料、阻燃制品出产单位应当将产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标标明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阻燃制品应粘贴阻燃制品标识。

  第八条消防产品出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保存所出售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能资料,树立进货查看查验、产品流向挂号等准则。

  第九条消防产品运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装备和运用消防产品,定时进行查看保护,保证消防产品无缺和消防系统运转牢靠。

  第十条消防产品保护、修理单位对其保护、修理质量担任。保护、修理后应当粘贴标识,标明保护、修理单位以及日期和安全运用期限等。

  第十一条制止出产、出售、运用不契合市场准入要求的消防产品,制止出售、运用因运送、仓储、保管等原因不能实现规划要求的消防产品。

  (一)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和认证、型式认可标志、身份证标识及阻燃制品标识;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资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许强制查验成果的共同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消防产品监督查看时,应当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查看记载》,并交被查看单位担任人或许有关人员签名。被查看单位担任人或许有关人员回绝签名时,监督查看人员应当注明状况。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查看时,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查看断定陈述》,及时送达被查看单位。被查看单位或许产品出产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查看断定陈述》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对现场无法断定是否合格的消防产品,能够抽取样品送法定查验安排查验。抽样数量不得超越查验的合理需求,查验费用由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承当。

  消防产品的出产、运用、修理单位和个人对抽样查验定论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查验陈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请求复检。复检费用由请求人承当。复检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被查看单位和产品出产单位。

  第十七条从事消防产品检测、修理、质量认证等的消防技能服务安排,应当安排其从业人员参与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的消防安全训练和考试,持证上岗。

  救活器修理企业还应当契合国家相关规则,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检查。

  第十八条查验不合格和抛弃消防产品,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出产、出售、装置、运用、保护修理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向质量技能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或许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告发,接到告发的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消防产品保护、修理单位未在其保护、修理的产品上粘贴标识,或许标识内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责令改正,能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按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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