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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曝光8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4-11 20:03:18 更新来源:荣誉资质

  今年以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截至目前,已查办民生领域案件210起,办结210起,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摘要:2022年6月11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施工场地正在使用的“阻博士”阻燃板涉嫌假冒。经查,上述工地使用的“阻博士”牌阻燃板由黄某负责提供,某超市工地购进45张12mm“阻博士”牌阻燃板,使用13张剩余32张,某广场工地已使用9mm“阻博士”牌阻燃板4张。后在黄某的临时库房内发现摆放有三种规格1045张“阻博士”阻燃板,经生产厂商临沂市兰山亚泰木制品厂鉴定以上商品均为假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没收商标标识为“阻博士”板材1077张;处于货值1.4倍的罚款。

  案情摘要:2023年4月18日,根据《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执法人员对某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酒店住宿服务,并向顾客提供自助早餐服务。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自助餐饮区检查时发现有顾客正在用餐。餐饮区域的餐桌、餐台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该公司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给予警告。

  案情摘要:2023年3月19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滨区某饰品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3盒“120ml海俪恩视倍舒多效护理液”、11盒“120ml海俪恩清润护理液”、16盒“120ml海昌水亮洁隐形眼镜护理液”、10盒“120ml亮洁隐形眼镜护理液”、96瓶“妮妲软性亲水接触镜”。经核实,上述商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予以扣押。

  该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共5个品种146件。

  案情摘要:2023年2月22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汉滨区某百货批发部销售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场所内的货柜里有正在销售的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FS711”15盒涉嫌假冒,上述商品经生产厂商打假人员辨认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FLYCO飞科)电动剃须刀FS711”15盒并处以罚款。

  案情摘要:2023年1月13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某女子养生馆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销售区有标识为“云兰朵”牌水晶胶原冰润面膜5盒,保质期三年,外包装标注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日,已过期两个月。

  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化妆品5盒,对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6.安康市汉滨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3年4月28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水晶糖蒜(酱腌菜)”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对汉滨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做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发现含有“二氧化硫”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当事人主动承认在生产“水晶糖蒜(酱腌菜)”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水晶糖蒜(酱腌菜)”分200g/袋和250g/袋两种规格,共计5420袋,该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4月27日主动对销售的5420袋“水晶糖蒜(酱腌菜)”进行召回,共召回了1660袋。

  该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案情摘要:2023年3月24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库房发现有“西凤酒 六年陈酿”共30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照、购进票据、商标注册证、合格证明等,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法授权委托辨认/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认可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案情摘要:2023年4月27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某诊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在该诊所合格区药品货柜中摆放有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盛药师牌活血止痛片,规格:10片/板×2板/盒, 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0677,超过有效期限。

  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过期药品28盒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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