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资质

销售作假、鱼目混珠、好评返现……江苏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12-16 15:23:45 更新来源:荣誉资质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领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今年以来,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商业诋毁、实施混淆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得积极成效。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在售部分商品销售量数据疑似篡改伪造。经查,当事人主要是做食品销售,于2017年开设网店,主要销售青团、粽子、月饼等糕点。为营造其网店在售商品销量巨大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雇佣他人对部分商品宣传页面中的销量数据来进行篡改,篡改后的累计销量数据均为“10万+”,远高于商品实际的销售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9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6日,徐州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2022年1月7日,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多处使用“戎美”字样,并在消费的人提出“是淘宝那个戎美?”等问题时,给予肯定的答复。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的人误以为当事人,与“戎美”商标持有者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经营的“戎美 RUMERE”品牌服饰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到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发布视频夸大宣传自己经销的汽车,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使用“它的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等不实宣传用语,将本店销售的汽车与奥迪汽车相比较,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6 月29日,依据《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经营者不断提升守法经营意识。

  2021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直播销售。其中一款商品在直播间购物车内的链接名称为“纯棉澳棉长绒棉磨毛四件套”,线支珍珠磨毛高定刺绣四件套”。当事人直播宣传该商品为“全棉”、“100支纯棉磨毛”,棉是“澳洲进口”。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的四件套面料经纱线D);纤维含量(面料)为100%聚酯纤维,纤维含量(里料)为49.1%聚酯纤维、47.1%棉、3.8%再生纤维素纤维。直播间的宣传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四件套100套,总计货值金额为20210元,获利76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76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

  2022年4月2日,淮安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转办信息,对李某军进行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后果,并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2021年12月20日,盐城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购进舞蹈鞋7350双,通过网店对外进行销售。2021年2月份,当事人将原宣传彩页中面料为“帆布”内容修改为“全棉帆布”,并开通“直通车”业务,对舞蹈鞋产品设置关键词进行推广。截止案发日,当事人推广费用为10929.28元。经检测,该舞蹈鞋采用的面料不是全棉布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2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后,该局先后走访多家电商企业,以此案为例对经营者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和法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要求当事人将公司里所有未发出的快递里的好评返现卡剔除,与剩余库存一并销毁,并删除相关诱导性评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时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要盲目相信营销宣传、店铺销量、用户评价等,同时要保存相关宣传页面和购物凭证,如果出现问题及时通过12315平台做维权。

  发布厅丨法治利剑护航生态环境!2021年江苏3415人因破坏环境被判刑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电话:191-5371-9575
立即咨询>>

鲁公网安备 鲁ICP备20210279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