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采

关于标准全县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着装的布告

更新时间:2023-12-18 19:15:20 更新来源:企业风采

  为严厉落实习食物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进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食物安全意识,保证食物安全和很多购买的人的身体健康,推动我县餐饮职业高水平质量的展开,进步农贸商场运营标准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规则,现要求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商场做好以下作业: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指从事加工、制造、传菜、配送、外卖等非直触摸摸进口食物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农贸商场内熟食店(货摊)从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内应当穿戴整齐的作业服。作业服包含作业衣、帽、口罩等,作业服宜为白色或淡色,应定点寄存,定时清洗替换。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作业服宜每天清洗替换。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作业服应有显着的色彩和标识区别。

  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前,有必要替换专用的作业衣帽,佩带清洁的口罩,并严厉清洗消毒手部。其他非直触摸摸进口食物的操作人员,有必要佩带清洁的口罩。

  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作业期间,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披散头发,佩带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显露。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运用卫生间前,有必要替换作业服。禁止穿戴作业服进入卫生间。专间从业人员脱离专间时,应脱去专间专用作业服。

  六、各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商场熟食店(货摊)要装备数量满足、契合国家(职业)标准的作业衣帽、一次性口罩,并加强对从业人员标准着装的宣传教育,定时安排从业人员展开食物安全训练,进步从业人员食物安全意识。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农贸商场办理方应当实行办理职责,拟定相应办理制度,并承受社会公众、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监督。

  八、嵩明县商场监督办理局将加大监督查看力度,对不按要求标准着装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则,视情节给予期限整改、正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电话:191-5371-9575
立即咨询>>

鲁公网安备 鲁ICP备2021027995号-1